2023年7月13日,消费者舒先生来到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其在湘乡市某地板店购买的某品牌原木地板系假冒产品,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帮其维权。
接到投诉后,该局新湘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先后来到舒先生家装修现场和涉诉地板店调查了解情况。经查,舒先生于2022年8月21日与涉诉地板店签订合同购买该店经营的某品牌原木地板,先后二次交付定金合计4万元。2023年7月9日,涉诉地板店应舒先生通知交付部分实木地板并上门安装。在安装过程中, 舒先生发现现场安装的木地板与他在长沙该品牌门店看到的木地板颜色不符,遂于7月11日拨打该品牌木地板公司客服电话,咨询后发现装修现场的木地板有几率存在问题,经生产厂家派人现场确认, 舒先生家现场安装的木地板确系冒用该公司注册商标的地板,舒先生投诉属实。
随后,新湘路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向涉诉地板经销商宣传《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后,组织双方就赔偿事宜进行多次协商调解,7月28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涉诉地板店退还舒先生定金4万元,并赔偿2万元。
经该局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查明涉诉实木地板系店家购进其他地板自行贴牌加工生产,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了其加工设施和产品。因该涉诉地板店涉嫌制售假冒品牌产品,违法金额较大,违法性质严重,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8月3日依法将案件线索移交湘乡市公安局立案查处。(贾文辉、刘双庆整理)